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6011969********,壮族,小学文化,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6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韦某某酒后驾驶桂L****7两轮摩托车在右江区**小学路段与黄某甲驾驶的一辆无牌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黄某甲的妻子黄某乙及其孙女黄某丙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
后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韦某某事发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2.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抽血照片;
2.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鉴定结论告知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韦某某在拘役五个月以下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兴万
2020年03月13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0786****;
2.卷宗贰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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