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五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霍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人,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乡**村**路**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6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孙广瑞,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霍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霍某某持A2驾驶证。2019年10月10日9时许,霍某某驾驶冀******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冀*****挂)沿317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22公里800米处时,追尾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余某某无证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汽车,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余某某受伤,三轮汽车乘坐人宋某某当场死亡。阜南县公安局认定霍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肇事后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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