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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某某营周运输有限公司与李某某、青县双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隆某某营周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某某。
负责人:吴素周,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青县双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青县。
法定代表人:周恩静。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
负责人:李彦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申朝,河北达活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隆某某营周运输有限公司与李某某、青县双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隆某某营周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和被告青县双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隆某某营周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李某某和青县双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庄晓阳

书记员:孙金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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