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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秦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昌江霸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海南省霸王岭林业局、廖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陕西秦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二环南路西段180号财富中心C座九层。
法定代表人:李举全,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昌江霸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霸王岭林业局二楼。
法定代表人:李前进,该公司总经理。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恒森,昌江黎族自治县石碌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海南省霸王岭林业局,住所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霸王岭。
法定代表人:吴先明,该局局长。
被告:廖某,现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

原告陕西秦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昌江霸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海南省霸王岭林业局、廖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原告陕西秦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昌江霸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秦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昌江霸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方磊

书记员: 林冬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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