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固县鑫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付某
原告陕西省城固县鑫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汉中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付某,男,住陕西省汉中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省城固县鑫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省城固县鑫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省城固县鑫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9元,减半收取74.5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省城固县鑫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9元,减半收取74.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李善庆
审判员:杨敬一
审判员:叶开胜
书记员:刘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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