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
苏建荣(新疆腾格斯律师事务所)
樊某某
原告陈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苏建荣,新疆腾格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樊某某,男,汉族。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原告陈某某起诉状上提供的被告樊某某的送达地址,本案法律文书未送达到被告樊某某处,原告陈某某又无法提供被告樊某某其他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也不能确定被告樊某某准确的送达地址,故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起诉被告樊某某不明确,应驳回原告陈某某起诉。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第一款 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款 第(二)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退还给原告陈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第一款 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款 第(二)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退还给原告陈某某。
审判长:杨钧文
书记员:俞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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