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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黄某某、胡某某(系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上诉人(一审原告)陈某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黄某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胡某某(系被告黄某某之妻)。

上诉人陈某某与被上诉人黄某某、胡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冶市人民法院(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2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大冶市人民法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2483号民事判决书中,明确告知当事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现上诉人陈某某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上诉人陈某某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魏美莲 审 判 员  刘桂梅 代理审判员  江思梁

书记员:娄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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