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涛,湖北永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某某。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蕲春县横车镇松树岗村的村民余某某(同名同姓)有两人,本案原告陈某某所诉余某某并非实际债务人,故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因起诉时调取身份信息失误,误将与实际债务人同名同姓的余某某(公民身份号码:××)列为本案被告提起诉讼,现原告陈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余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4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7024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 张羽
审判员 刘海龙
人民陪审员 郦远平
书记员: 陈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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