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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交通肇事案起诉书_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生于1973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1030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家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乡***村*组***号,农民,系肇事车辆陕C9****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于2020年3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2月6日17时40分许,驾驶陕C9****临时牌照的小型普通客车(车架号:LVZA43P93KA******),沿**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三组路口处向东转弯后向南上坡时,与道路东侧由南向北行走的被害人张某某、赵某甲二人相撞,后又与道路东侧围墙相撞,致张某某、赵某甲二人受伤,车辆受损。张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赵某甲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赵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交通事故血醇检验报告、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且具有法定的自首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或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楠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联系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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