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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石家庄市长安区行政审批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委托代理人刘韶强,河北谦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文格,河北谦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长安区行政审批局,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长征街48号。
法定代表人王六学,局长。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梁蕾,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石家庄市长安区行政审批局撤销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8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胡玫洁
审判员 魏彦霄
人民陪审员 承星火

书记员: 邢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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