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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文昌市x镇x村民委员会xx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原告是否享有与被告其他村民同等待遇,被告是否应该分配77000元给原告。原告出生后户口随父母落户在被告xx村民小组,在该村生长,于2012年办理离婚手续,目前尚未再婚,至今户口没有迁出。故,原告具有被告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海南省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大会决议、村规民约和股份制章程等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对涉及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营组织收益分配、股权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分配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的内容,应当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其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被告xx村民小组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原告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待遇。综上所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征地补偿款77000元及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海南省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征地补偿分配款77000元给原告陈某。如果被告xx村民小组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2.50元,保全费800元,共计1662.5元,由被告xx村民小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丽

书记员:吴育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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