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
原告某某,系陈家江之妻。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陆明祥,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恩施市红土乡老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恩施市红土乡老村村。
法定代表人向某某,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告叶某某,湖北省恩施市人。
原告陈家江、尹某某诉被告恩施市红土乡老村村民委员会、叶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同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不违背我国法律规定,对其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家江、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陈家江、尹某某负担。
审判员 卢超
书记员:谭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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