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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会与马生银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陈会。
原告陈聪聪。
被告马生银。

本院在审理陈会、陈聪聪诉马生银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会、陈聪聪于201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会、陈聪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0元,减半收取870元,由原告陈会、陈聪聪负担。

审判员 刘国瑞

书记员: 温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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