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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陈会。原告陈聪聪。被告马生银。
本院在审理陈会、陈聪聪诉马生银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会、陈聪聪于201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会、陈聪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0元,减半收取870元,由原告陈会、陈聪聪负担。
审判员 刘国瑞
书记员: 温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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