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
刘铁峰
房保振
毕某某
杨成宝(黑龙江中庆律师事务所)
(2016)黑1281民初1375号
原告锦州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法定代表人靳全社,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铁峰,住黑龙江省大庆市。
被告房保振,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被告毕某某,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委托代理人杨成宝,系黑龙江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锦州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与被告房保振、毕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锦州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锦州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孙宝徐
书记员: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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