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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刘昌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
杨锋(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
金某
金琴
刘昌某
杨华仁(湖北潜江园林法律服务所)
阳俊
陈思伟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
代表人张晶,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锋,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搬运工。
委托代理人金琴,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公司员工。系金某之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立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汽车驾驶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昌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杨华仁,潜江市园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无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思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无业。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以下简称潜江平安财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某、李立明、刘昌某、阳俊、陈思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3)鄂潜江民初字第02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忠军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晓明、汪丽琴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潜江平安财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锋,被上诉人金某的委托代理人金琴,被上诉人刘昌某的委托代理人杨华仁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李立明、阳俊、陈思伟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时争议的焦点是,1、案外人马翠荣与刘昌某之间是否构成表见代理?2、李立明驾驶涉案车辆逃离现场,潜江平安财保公司应否在第三者责任商业险限额内免责?3、潜江平安财保公司应否承担鉴定费、诉讼费、保全费?各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的其他事项未提出异议,本院不再评述。针对上述争议焦点,评判如下:
1、案外人马翠荣与刘昌某之间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致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其构成要件之一是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有本人向相对人所作的授予其代理权的通知。本案中,在交强险投保单下方投保人声明处虽有马翠荣的签字,但潜江平安财保公司并未提交投保人刘昌某曾对马翠荣授权的委托书,也未提交马翠荣与刘昌某之间的关系证明,故马翠荣与刘昌某之间不符合表见代理的特征,双方之间不构成表见代理。
2、李立明驾驶涉案车辆逃离现场,潜江平安财保公司应否在第三者责任商业险限额内免责?潜江平安财保公司在一、二审期间未提供其将第三者责任商业险条款送达给投保人刘昌某的证据,也未提交对该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的证据,且刘昌某投保了不计免赔险,故潜江平安财保公司不能在第三者责任商业险限额内免责。
3、潜江平安财保公司应否承担鉴定费、诉讼费、保全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  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金某因本次诉讼而产生的鉴定费、诉讼费是必要、合理的支出,且潜江平安财保公司对此费用的免除并未作明确说明,故其应当承担鉴定费、诉讼费。潜江平安财保公司不是诉讼保全申请的相对人,其不应负担保全费2000元,该费用应由陈思伟负担,二审对此予以纠正。
综上,潜江平安财保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590元,法医鉴定费150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2000元,由陈思伟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85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时争议的焦点是,1、案外人马翠荣与刘昌某之间是否构成表见代理?2、李立明驾驶涉案车辆逃离现场,潜江平安财保公司应否在第三者责任商业险限额内免责?3、潜江平安财保公司应否承担鉴定费、诉讼费、保全费?各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的其他事项未提出异议,本院不再评述。针对上述争议焦点,评判如下:
1、案外人马翠荣与刘昌某之间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致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其构成要件之一是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有本人向相对人所作的授予其代理权的通知。本案中,在交强险投保单下方投保人声明处虽有马翠荣的签字,但潜江平安财保公司并未提交投保人刘昌某曾对马翠荣授权的委托书,也未提交马翠荣与刘昌某之间的关系证明,故马翠荣与刘昌某之间不符合表见代理的特征,双方之间不构成表见代理。
2、李立明驾驶涉案车辆逃离现场,潜江平安财保公司应否在第三者责任商业险限额内免责?潜江平安财保公司在一、二审期间未提供其将第三者责任商业险条款送达给投保人刘昌某的证据,也未提交对该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的证据,且刘昌某投保了不计免赔险,故潜江平安财保公司不能在第三者责任商业险限额内免责。
3、潜江平安财保公司应否承担鉴定费、诉讼费、保全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  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金某因本次诉讼而产生的鉴定费、诉讼费是必要、合理的支出,且潜江平安财保公司对此费用的免除并未作明确说明,故其应当承担鉴定费、诉讼费。潜江平安财保公司不是诉讼保全申请的相对人,其不应负担保全费2000元,该费用应由陈思伟负担,二审对此予以纠正。
综上,潜江平安财保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590元,法医鉴定费150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2000元,由陈思伟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85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忠军
审判员:汪丽琴
审判员:王晓明

书记员:王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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