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缔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祥和路18号2幢1-1。法定代表人:陈家华,职位: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杰,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渤海重工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县仵龙堂乡东官庄村。法定代表人:刘尚慈,职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军,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军,该公司员工。
重庆缔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渤海重工管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原告重庆缔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缔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本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4元,由原告重庆缔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白西云
书记员: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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