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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李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委托代理人崔广韬,天津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香河县。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222号裕丰豪庭1号楼1-1-702、802、902号。
负责人董振勇。

本院在受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4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徐小垒 人民陪审员  赵万兵 人民陪审员  李 岩

书记员:张洪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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