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东友
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邢台供电分公司
高伟(河北时音律师事务所)
吴冀鹏
原告:郭东友,男,197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系东静庵腾飞板厂业主,现住邢台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邢台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邢台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新兴东大街318号,组织机构代码:805761608。
负责人:胡建昭,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伟,男,河北时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冀鹏,男,系该单位职工。
原告郭东友与被告邢台供电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1478号民事判决,邢台供电分公司不服该判,提出上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邢台供电分公司赔偿原告郭东友财产损失34458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68元,评估费4052.43元,均由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邢台供电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邢台供电分公司赔偿原告郭东友财产损失34458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68元,评估费4052.43元,均由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邢台供电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段群会
书记员:陈彦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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