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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张某某与青岛康某某宝食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郑某
郑雪山
张艺(河北鼎岳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王丽华(河北鼎岳律师事务所)
青岛康某某宝食品有限公司
童建飞

原告郑某,北京市建银国际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雪山,男,自由职业者,系郑某之父。
委托代理人张艺,河北鼎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河北省司法厅监狱管理局退休干部。
委托代理人张艺、王丽华,河北鼎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康某某宝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南市滨海大道317号康大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高思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童建飞,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张某某与被告青岛康某某宝食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张某某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某、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为6900元,由原告郑某、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某、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为6900元,由原告郑某、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燕

书记员:赵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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