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邯郸市马头铁厂留守处,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马头镇。
法定代表人:钟才,该留守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和,河北赵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志刚,河北赵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邯郸市马头铁厂留守处不服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2018)冀0427行初5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邯郸市马头铁厂留守处请求撤销磁县人民政府2004年12月31日向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销售分公司颁发的磁国用2004第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该争议地块的司法管辖权由磁县人民法院行使。原审裁定认定有误,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杨俊英
审判员 李巍
审判员 张静
书记员: 师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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