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万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张援朝(河北群星律师事务所)
耿宁波
原告邯郸市万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三里铺群利胡同8号。
法定代表人马国冬,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援朝,河北群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耿宁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万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耿宁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市万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市万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邯郸市万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市万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邯郸市万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宋霄燕
书记员:林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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