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宁某分公司
胡立华(河北曹绍静律师事务所)
宋某某
张素梅(宁某县城关宏达律师事务所)
原告邢台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宁某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京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立华,河北曹绍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素梅,宁某县城关宏达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台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宁某分公司诉被告宋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及实体权利,且其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台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宁某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邢台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宁某分公司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台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宁某分公司诉被告宋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及实体权利,且其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台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宁某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邢台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宁某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牛英涛
审判员:董志国
书记员:晋西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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