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子君刘芳,黑龙江曲子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牡丹江房地产管理分局,住牡丹江市爱民区西祥伦街77号。
法定代表人:孙常江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凤军,沈阳军区牡丹江房地产管理分局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恩宁,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牡丹江房地产管理分局业务科长。
原告逯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牡丹江房地产管理分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逯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逯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尹洪明 审 判 员 王 楠 人民陪审员 戴文有
书记员:韩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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