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轮台县金某某餐厅,住所地,轮台县轮南镇采油三队。注册号652822620013198。
经营者:张士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轮台轮南镇采油三队轮台县金某某餐厅,身份证号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忠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库尔勒市。
上诉人轮台县金某某餐厅与被上诉人刘忠诚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人民法院(2017)新2822民初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轮台县金某某餐厅以与被上诉人刘忠诚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轮台县金某某餐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轮台县金某某餐厅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即收取5元,由上诉人轮台县金某某餐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席玉萍 审 判 员 孟梅君 代理审判员 周德斌
书记员:王德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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