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轮台县绿聚能农资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住所地轮台县314国道629公里。经营者:赵世平,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现住轮台县红桥开发区揽水小区3-2-402。被申请人:崔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轮台县。
申请人轮台县绿聚能农资服务中心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崔某某在吕前进处未结的40000元土地承包费进行保全。申请人轮台县绿聚能农资服务中心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轮台县绿聚能农资服务中心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利于判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崔某某在吕前进处未结的40000元土地承包费进行保全。案件申请费420元,由轮台县绿聚能农资服务中心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李成功
书记员:张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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