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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人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诉符永定侵犯知识产权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廖艳(北京北斗鼎铭(广州)律师事务所)
李肖欣(北京北斗鼎铭(广州)律师事务所)
编撰了《建筑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学习培训系列教材》
委托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著作权的盗版教材
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以及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开支

起诉人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法定代表人黄守新,该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廖艳,北京市北斗鼎铭(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肖欣,北京市北斗鼎铭(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4年4月29日,本院收到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邮寄的起诉状,经本院通知,2014年5月9日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补充起诉材料。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起诉称:
起诉人编撰了《建筑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学习培训系列教材》,是该套系列教材的著作权人。2011年12月
起诉人委托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涉案图书《建设工程计价应用与案例.安装工程.2011》是该套系列教材中的一本。经调查发现,符永定在其经营的网站“852800购书网”上大量出售侵犯
起诉人著作权的盗版教材,给
起诉人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为此,起诉请求:1、判令符永定立即停止销售《建设工程计价应用与案例.安装工程.2011》盗版图书的侵权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图书;2、判令符永定赔偿
起诉人经济损失以及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000元。3、判令符永定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经审查,本院认为,符永定户籍地在海南省澄迈县,自2009年11月23日开始,符永定在广东省广州市登记居住,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提供的广州市特种证件制作中心出具的《人员信息查询》表明:符永定自2012年4月23日起在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怡海社区登记居住,2013年10月11日仍登记居住在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怡海社区。符永定在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怡海社区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怡海社区为符永定的经常居住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  规定:“......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  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第五条  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因此,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起诉符永定侵犯其著作权,不属本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有关起诉条件的第(四)项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向本院起诉符永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符永定户籍地在海南省澄迈县,自2009年11月23日开始,符永定在广东省广州市登记居住,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提供的广州市特种证件制作中心出具的《人员信息查询》表明:符永定自2012年4月23日起在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怡海社区登记居住,2013年10月11日仍登记居住在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怡海社区。符永定在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怡海社区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怡海社区为符永定的经常居住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  规定:“......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  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第五条  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因此,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起诉符永定侵犯其著作权,不属本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有关起诉条件的第(四)项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向本院起诉符永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审判长:符晓
审判员:符子娇
审判员:王娜茹

书记员:符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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