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岐检公诉刑诉〔2014〕8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11986********,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住阳平镇第六寨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4年6月15日被岐山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岐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1月17日中午,被告人人杨某某伙同杨某甲、杨某乙(均已判决)经预谋,在蔡家坡镇科蒙网吧,将正在上网的李某某叫出网吧,采取殴打、持刀威胁、搜身等方式,抢得李某某现金95元,后在李某某哀求下退还45元。所获赃款三人共同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同案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供述与辩解等,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岐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卫华
2014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岐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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