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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强奸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144号 

  被告人龙某某,曾用名“李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31995********,满族,中共党员,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镇**村**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强奸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共乐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1月11日,被害人庞某某前来探望男朋友郭某某,二人住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宾馆**号房。同日,被告人龙某某到深圳找其战友即被害人男朋友郭某某玩,2020年01月12日晚,被告人龙某某与郭某某及被害人庞某某三人一起喝酒,因被告人龙某某喝醉了,被害人庞某某与男朋友郭某某将被告人龙某某带到上述住处休息。2020年01月13日04时许,三人外出吃早餐,吃完早餐后郭某某直接去上班,05时许被告人龙某某与被害人庞某某返回宾馆。2020年01月13日8时许,被告人龙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宾馆**号房睡觉醒来时,企图强奸被害人庞某某,搂住被害人庞某某的腰和脖子,用身体压住被害人并欲强行脱被害人庞某某裤子,因被害人庞某某反抗,哭泣,被告人龙某某停止了强奸行为。经鉴定,被鉴定人庞某某右颈部、腹及右腰侧浅表损伤,其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2020年1月13日11时50分许,民警在深圳市宝安机场抓获被告人龙某某并带回派出所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短信聊天记录截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庞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现场勘验、辨认记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案发宾馆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鉴于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三个月至一年九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凯玲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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