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双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兰武,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6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青冈县,住**镇**街。1988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青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0年因犯盗窃罪被劳动教养三年;1994年8月因盗窃罪被劳动教养三年;1996年10月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青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7年犯盗窃罪被青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3月犯故意伤害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青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6年3月犯非法拘禁罪被青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7年10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青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3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判处一年十一个月,2019年11月1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盗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8日经我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武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 2020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4月2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期间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共计一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20时许,被告人兰武翻窗进入哈尔滨市双城区**食堂,在食堂内将一把单刃水果刀装进随身携带的拎兜里,随后尝试进入二楼和三楼办公室。兰武用随身携带的镊子尝试撬开财务室门未果后,进入三楼一间未锁门的办公室翻找,被回到该办公室加班的**局工作人员王硕发现。
2019年11月3日兰武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水果刀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吴某某、王某的证言;
4.被告人兰武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凶器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兰武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 致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丽艳
2020年5月15日
附:1. 被告人现羁押于双城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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