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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渡检刑诉〔2020〕101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街道**歌城(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以及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以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底至4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多次在重庆市大渡口区实施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31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与辜某某(另案处理)、梁某某(另案处理)在重庆市大渡口区钢花路515号附18号门面内盗窃重庆市大渡口区**物业公司放置于此处的排烟管道十个,销赃后黄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72元。

2.2020年4月12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与辜某某在重庆市大渡口区公园附近的耘初城市生活运动馆在建工地盗窃脚手架十个,销赃后黄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50元。

3.2020年4月20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在重庆市大渡口区金融广场负一楼盗窃**物业公司放置于此处的消防喷淋管四根,销赃后黄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0元。

4.2020年4月22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在重庆市大渡口区金融广场负一楼盗窃**物业公司放置于此处的消防喷淋管十根,销赃后黄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80元。

5.2020年4月25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在重庆市大渡口区金融广场负一楼盗窃**物业公司放置于此处的消防喷淋管四根,销赃后黄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30元。

2020年7月7日,被告人黄某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口页等书证;

2.证人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陶某某、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现场指认等笔录;

6.监控视频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荣奇

检察官助理:雷泞华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2844****。

侦查案卷二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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