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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Comments0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公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1********5413,满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住绥中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27日)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吕某某在绥中县***镇**村**屯李某某家门口因琐事发生口角致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李某某用折叠刀将被害人吕某某扎伤。经鉴定:1.吕某某左肱骨干骨折属于轻伤二级。2.吕某某肢体瘢痕累计23厘米长属于轻伤二级。3.吕某某左肱骨干骨折为新鲜骨折,符合案件所述,伤者与他人相互撕扭、推搡以及双方当事人争夺扫把过程中身体与左前臂或左前臂与上臂旋转不同步,出现螺旋方向剪切力时可以形成,此伤为非直接暴力所致。4.左上臂皮肤刀刺伤为锐器直接接触时形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折叠刀两把;2.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病志》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锦州辽希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手段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丽梅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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