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二部刑诉〔2020〕46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2196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经商,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镇**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后于同年10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1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份,深圳**有限公司欲以185元/立方米的单价将路桥区**街道**村**小区的桩基工程承包给温州**有限公司,并已进行试桩。后被告人黄某某伙同时任**村支部书记董某某、村主任柯某某(后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以打桩需向村里接水的事情相威胁,迫使深圳**有限公司同意以190元/立方米的单价将桩基工程交由被告人黄某某承揽,黄某某、董某某等人商定将其中的5元/立方米作为给董某某等人的好处费。该项桩基工程总造价约人民币575余万元,导致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约14.7余万元。
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黄某某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领付款凭证、试桩施工费用统计表、**小区桩基工程分包合同、担保书、**桩基项目经济损失统计表、结算支付明细表、银行流水、转账汇款凭证、笔记本纸张、小纸条、银行付款回单、户籍证明等;
2.证人柯某某、王某甲、张某某、庹某某、陈某甲、刘某某、颜某某、樊某某、陈某乙、林某某、王某乙、贺某某、徐某某等证言、情况说明及抓获经过;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结伙以威胁手段迫使他人同意将**桩基工程交其施工,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薇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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