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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1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镇**村**组,现住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会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18时40分,被告人黄某某驾驶川W658**号小型轿车,自会东县堵格镇往会东县城方向行驶,行驶至353国道3154KM+750M处(位于会东县堵格镇半箐村),碰撞横过道路的行人张某甲,致其抛落于路砍下当场死亡。

经四川鼎城司法鉴定中心凉山分所鉴定,张某甲系因交通事故至颅骨骨折,胸部多发肋骨骨折至颅脑损伤,胸腔积血,失血性休克死亡;损伤死亡与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会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立即报警,并在肇事现场等候公安民警到来,且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事双方已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谅解书、安埋协议、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等物证、书证;2.证人张某乙、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四川鼎城司法鉴定中心凉山分所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鼎城凉山司鉴〔2019〕病鉴字第012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现场勘验笔录、图及照片;6.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自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会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宗荣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起诉书8份。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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