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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19〕1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4198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为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住盐津县**镇**村民委员会**社**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大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28日被大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大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2019年7月26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12日已告知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4日,驾驶人黄某某驾驶云CP5678号轻型普通货车从昭阳区向盐津县**镇方向行驶。18时50分许,黄某某驾车行驶至昭麻二级公路K81+200M处,下2.3%的坡、超越同向行驶的一辆大货车时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驾驶人夏某某驾驶的云CL644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正面相撞,造成驾驶人夏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8年12月17日,大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黄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驾驶人夏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详细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黄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虎春

2019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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