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检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鲁某甲,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75********,回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州龙山县,住龙山县**街道**路**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龙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1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龙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9日17时许,被告人鲁某甲与鲁某乙等人在龙山县茨岩塘包谷坪村走人家时喝了约四两白酒。当天21时许,鲁某甲酒后驾驶湘******白色福特翼虎牌SUV小车行驶至龙山县华塘街道岳麓大道“皇仓假日酒店”门前时,被正在该路段执勤的交警现场查获,并进行血样抽取。经鉴定,鲁某甲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17.5135mg/100ml。案发当晚,鲁某甲经依法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酒精测试仪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到案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鲁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查获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提取血样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鲁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鲁某甲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丽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374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