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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评论

东港市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20〕414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231967********,满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省**市****自治县,住**省**市****自治县**乡**村。因涉嫌盗窃罪,经东港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8日被东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东港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7日被东港市公安局逮捕。1984年因为盗窃罪被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84年因犯脱逃罪、盗窃罪被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加刑八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被辽宁省岫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被辽宁省岫岩县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盗窃罪2016年被东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被东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本案由东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6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从岫岩县乘车窜至东港市新农镇,又步行至黄炉村,将王某甲家房后塑料布棚抠破钻进棚内,将后窗拉开进入室内,用石头将东西屋门玻璃砸碎,将锁拧开进入屋内进行翻动,在东屋衣柜内盗窃现金2600余元。

2020年6月29日6时至9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从岫岩县乘车窜至东港市黑沟镇,又步行至柳河村营东村民组,将王某乙家房子的后窗撬开,从窗户钻入室内进行翻动,在东屋柜子上的抽屉内盗窃现金约1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等。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春友

检察官助理:刘冰冰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东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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