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81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海城市**镇**村,住所地海城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海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魏某某于2019年11月28日18时5分许,驾驶辽C****7号黄海牌轻型普通货车,沿大盘线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海城市八里镇营城村路段,会车时未保证行车安全,瞭望不周,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谢某某(被害人,男,卒年84岁)相撞,造成车辆损坏,谢某某受伤后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谢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其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经海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魏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谢某某无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魏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经济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受案登记表、常驻人口基本信息表、血样提取登记表、检测记录、死亡证明书、机动车信息表、驾驶人信息查询表、驾驶证、保险单、户口本、身份信息、证明材料、经济赔偿建议书、海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海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于秋实
助理检察员: 王晓晨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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