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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明亮开设赌场、非法拘禁案)_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永检刑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魏明亮,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7********8232,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镇**村**组**号。因犯非法拘禁罪,2018年8月16日被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月9日刑满释放。此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经永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永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明亮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第一次退回永顺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永顺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月10日再次将此案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11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期限分别从2019年12月13日至2019年12月27日,2020年2月11日至2020年2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年底至2018年年初。被告人魏明亮与王某甲、彭某甲、王某乙(三人已判刑)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在永顺县城多次以殴打、非法拘禁、打砸等暴力、“软暴力”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王某甲为纠集者,以被告人魏明亮和彭某甲、王某乙为主要成员的恶势力团伙。具体事实如下:

一、犯罪事实

1、开设赌场的事实

2018年1月初,被告人魏明亮与王某甲、彭某甲在永顺县城****大酒店以“斗牛”、“三公”、“扎金花”为赌博方式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聂某乙、王某乙、彭某乙、董某某参与赌博,并由魏明亮和王某甲出资,以收取10%高额利息,负责给参赌人员提供高利赌资,由彭某甲负责在赌场抽头。在该次开设赌场期间,魏明亮与王某甲、彭某甲共抽头渔利1万余元。

2、非法拘禁的事实

2018年1月初的一天,被害人聂某乙、王某乙等人在被告人魏明亮和王某甲、彭某甲共同开设在永顺县****大酒店内的赌场参与赌博。赌博至当晚23时许,王某乙因输钱太多,王某甲不再给王某乙借钱赌博,就安排王某乙等人把王某乙守住。尔后,魏明亮开车,和王某乙等人把王某乙带到永顺县**镇**村的一个宾馆里控制。一个多小时后,王某甲打魏明亮电话,叫他带王某乙到****大酒店汇合。因聂某乙、王某乙欠王某甲、魏明亮巨额赌资无力偿还,王某甲和魏明亮汇合后,指使魏明亮和彭某甲、王某乙等人一起开车将聂某乙、王某乙带至永顺县**镇,在**镇车站对面一宾馆开了两间房,把聂某乙、王某乙分别控制在宾馆房间内,被告人魏明亮和彭某甲住一间房,负责守聂某乙,王某甲和王某乙等人带王某乙住另一间房。第二天中午,王某乙被其姐夫樊某某带人将其解救。随后,王某甲和魏明亮等人又将聂某乙带至永顺县城***宾馆控制。第三天下午5时许,聂某乙母亲匡某某报警至永顺县公安局河西派出所,经过派出所民警调解,并对王某甲等人进行警告与处分,才将聂某乙放回。后聂某乙的父亲给王某甲还了1.8万元人民币的赌债。

二、违法事实

2018年1月王某甲、彭某甲、王某乙等人多次使用违法犯罪手段向王某乙、聂某乙逼取赌债,其中被告人魏明亮和王某甲、彭某甲等人于2018年1月份的一天来到永顺县**镇王某乙家,采用循环播放广播的方式逼迫王某乙还债。

2019年9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魏明亮在永顺县**镇**宾馆旁边的出租屋内被永顺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受伤部位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谅解书、起诉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3.证人彭某甲、彭某乙、王某甲、全某某、聂某甲、匡某某、樊某某、彭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聂某乙、王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魏明亮的供述和辩解,共同犯罪人王某甲、彭某甲、王某乙、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司法鉴定意见书;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明亮伙同他人在永顺县城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赌,抽头渔利一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魏明亮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魏明亮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对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被告人魏明亮伙同王某甲、彭某甲等人为逼迫聂某乙、王某乙偿还赌债,将二人非法拘禁,其中被害人聂某乙被非法拘禁时间长达三十余小时之久。被告人魏明亮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魏明亮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被告人魏明亮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征华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魏明亮现羁押在永顺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检察卷1册。

4.证人名单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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