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汶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0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山东省汶上县,住汶上县**镇**街村**街**号。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汶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由汶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汶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2019年1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8月,被告人李某某先后在汶上县城东和园小区、东河新城小区、腾琪世家小区、中都尚城小区、东方名都小区盗窃电动车电瓶63组,价值2097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照片等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孟金
2020年1月2日
附:
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汶上县看守所;
侦查卷宗2册;
证人、鉴定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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