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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贩卖毒品案)_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狮检公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为福建省晋江市,现住晋江市**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7月5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19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8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同年7月22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石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泉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2019年1月17日退回石狮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石狮市公安局于2018年12月6日、2020年7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2019年1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6月份,被告人魏某某先后2次在泉州市防疫站附近贩卖毒品海洛因给王某某等人。

2.2018年7月4日12时许,被告人魏某某携带37.33克毒品海洛因到晋江市**镇**村**号,并电话联系刘某某(已判决)到前述地点,后被告人魏某某和刘某某共同将前述毒品分装成小袋准备用于贩卖。同日13时许,刘某某与买毒人员梁某某达成毒品交易事宜,并通过微信收取梁某某支付的人民币250元,后刘某某告知被告人魏某某称有人要购买毒品海洛因,并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魏某某转账人民币200元。被告人魏某某和刘某某即用盒子从前述被告人魏某某携带的毒品海洛因中打包好0.13克放在房间,准备寻机寄至南安市诗山镇给梁某某。同日16时许,被告人魏某某与买毒人员王某某达成毒品交易事宜,并在前述地点从前述携带的毒品海洛因中贩卖2.26克给王某某,由刘某某负责收取毒资人民币2400元。同日17时许,公安人员在前述地点抓获被告人魏某某和刘某某,并扣押前述毒品及电子秤、手机等物。后被告人魏某某被取保候审

3.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魏某某在福建省泉州市津淮街泉州市燃气有限公司附近,以人民币725元的价格贩卖毒品海洛因给余某某。

5.2019年5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福建省泉州市津淮街泉州市燃气有限公司附近,以人民币750元的价格贩卖0.37克毒品海洛因给余某某,余某某将其中0.08克送给被告人魏某某。后被告人魏某某及余某某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

经鉴定,前述被扣押的毒品中均检出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工作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出具的《检验报告》;

5.辨认等笔录:石狮市公安局制作的提取等笔录及被告人魏某某及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多次故意贩卖毒品海洛因37.7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狮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建檀

检察官助理:林连杰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监视居住于晋江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5059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扣押于石狮市公安局的涉案财物请依法判处。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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