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盐检刑诉〔2020〕Z92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1199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乡**村,住天津市西青区**街道**社区**号楼**。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31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举报人黄某某在QQ群看到被告人高某某发布的贩卖阿普唑仑的广告,黄某某通过QQ与被告人高某某联系,双方约定由黄某某以每盒23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高某某购买50盒阿普唑仑,被告人高某某通过快递将50盒阿普唑仑邮寄至黄某某提供的地址。黄某某收到快递到达信息后举报,民警接报后在黄某某收到的快递包裹内提取到50盒阿普唑仑。
经浙江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检材净重1.72克,从中检出阿普唑仑。
2020年4月17日,举报人陈某甲在“百度贴吧”看到程某某(已起诉)发布的贩卖“思诺思酒石酸唑吡坦片”的广告,后陈某甲通过QQ与程某某联系,双方约定由陈某甲以150元的价格向程某某购买一盒“思诺思酒石酸唑吡坦片”,程某某通过快递将一盒“思诺思酒石酸唑吡坦片”邮寄至陈某甲提供的地址(深圳市盐田区**道**号**栋丰巢快递柜)。4月19日,陈某甲收到快递到达信息后举报,民警接报后赶到**道**号**栋丰巢快递柜,在陈某甲收到的快递包裹内提取到一盒“思诺思酒石酸唑吡坦片”。
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检材净重0.38克,从中检出唑吡坦成分。
程某某贩卖的精神类管制药品有一部分是向徐某某(已起诉)购买所得。徐某某通过QQ群发布贩卖精神类管制药品信息,后程某某联系上徐某某,并向徐某某下单购买22盒“思诺思酒石酸唑吡坦片”、21盒“艾司唑仑片”。徐某某将相关药品于2020年3月26日邮寄给程某某。被告人高某某是徐某某的妻子,协助徐某某对邮寄的药品打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搜查笔录,出生医学证明,情况说明,照片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陈某乙、聂某某、程某某、徐某某的证言;4. 鉴定意见:粤南[2020]毒鉴字第758号、浙迪安中心[2020]毒检字第56号;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利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具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现处于哺乳期,综合考虑被告人高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因素,建议对被告人高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玉晔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保证人单某某,联系电话150********;
2.案卷材料共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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