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0〕Z1926号
被告人骆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021972********,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住东莞市**区**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虎,广东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 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1月20日21时20分许, 被告人骆某某酒后驾驶粤S6****号轿车行驶至本市**镇**路**路段时,与当事人周某某(殁年64岁)的人力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骑车人周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骆某某驾车逃离现场。2011年1月21日10时30分许,骆某某到大朗大队投案自首。后交警部门认定骆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周某某不负此事故的责任。事后, 骆某某赔偿周某某亲属330000元,得到周某某亲属的谅解。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痕迹司法鉴定等; 5.勘验、检查、现场勘验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骆某某主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骆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松柏
2020年6月10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骆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1199****;保证人祁某某,联系电话1382921****。
2.侦查卷三册(含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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