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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寻衅滋事案)_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19〕139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6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洛阳市******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4月26日被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6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4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27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2019年6月27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冬伟,河南诤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孟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9日退回孟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孟州市公安局于2019年9月9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24日、2019年10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14日18时许,因用地纠纷,王某某与马某乙发生争执,马某乙将此事告诉其弟马某甲。后被告人马某甲等人到被害人王某某家中对王某某进行殴打,致王某某受伤。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精神状态为应激相关障碍。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甲自动投案。

2019年6月6日,被告人马某甲赔偿被害人12万,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蒋某某、马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照片、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精神失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马某甲的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马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伟华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洛阳市**区**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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