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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刑诉〔2020〕48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告人马某某曾因吸毒,于2014年10月1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又因吸毒,于2015年3月2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3月3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马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汤某某、孙某某、秦某某、祁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马某某,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至5月31日间,被告人马某某、姜某某(2004年10月26日出生)经预谋,由马某某驾驶雪佛兰轿车,将姜某某送至连云港市赣榆区石桥镇、沙河镇、青口镇等地,由姜某某盗窃作案4起,窃得手机14部,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37950元。分述如下:

1.2020年5月10日,被告人马某某驾驶雪佛兰轿车,将姜某某送至连云港市赣榆区石桥镇石桥村,姜某某在汤某某经营的手机店内窃得手机2部,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3900元。

2.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马某某驾驶雪佛兰轿车,将姜某某送至连云港市赣榆区沙河镇东风路,姜某某在孙某某经营的手机店内,窃得手机2部,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3800元。

3.2020年5月20日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姜某某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黄海路42-1号华为手机店内,采取砸玻璃门的方式窃得手机4部,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4050元。

4.2020年5月31日凌晨,被告人马某某指使姜某某回赣榆盗窃,后姜某某与仲某某(2006年1月9日出生)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黄海路42-1号华为手机店内,采取砸玻璃门的方式窃得手机6部,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6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扣押的手机1部;

2.书证:户籍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

3.证人韩某某、苏某某、韦某某、姜某某、仲某某证言;

4.被害人汤某某、孙某某、秦某某、祁某某陈述;

5.被告人马某某供述和辩解;

6.连云港市赣榆区价格认定中心赣价认定[2020]14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7.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与他人共同实施盗窃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明

检察官助理  窦玮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连云港市赣榆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卷宗三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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