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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妨害公务案)_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Comments0

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621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出生地:安徽省淮北市,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镇**村**庄,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路**号**小区**栋**室。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由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同年3月21日该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同年2月11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6日2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皖C3****重型自卸货车,沿本市玄某某**大道由西向东行驶时,因涉嫌号牌不清、加高栏板等违法行为被交警一大队民警发现并要求其停车接受检查。被告人马某某为逃避检查,采取拒不停车、撞击警车的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1572元

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马某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情况、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摄影照片、机动车驾驶证、车辆行驶证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邵某某、冯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叶某某、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南京市康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证人王某某的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执法记录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剑超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共计180页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随案移送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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