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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高新检刑检刑诉〔2021〕Z10号

被告人马某某,曾用名马某某,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6031988********,大专文化,党员,保定国家*************公司职工,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街**号**栋**单元**号,现住河北省保定市阳光盛景C区**号,2020年7月15日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其住所。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2月28日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4日21时01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冀******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保定市阳光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三环与阳光大街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仪检测,被告人马某某呼气酒精含量为163毫克/100毫升。后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抽血检测,被告人马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8.7毫克/100毫升,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诉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马某某供述、证人证言、被查获音像视频、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员网查信息、机动车网查信息、现场笔录、查获经过、破案经过、公安网查询、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血液检测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建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电话1777888****。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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