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韦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武检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221995********,壮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南宁市武某区**镇**街**路**号,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11月29日被南宁市武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武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武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武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韦某某从南宁市武某区城厢镇**路**网吧上网出来后,途经武某区城厢镇**路*号尹某某家门口,发现尹某某停放在家门口的汽车未上锁,遂将车上副驾驶前储物箱内的现金15000元盗窃走。当日,韦某某到中国农业银行双桥支行将盗窃所得的部分赃款5000元存入其名下农业银行账号内,另外10000元赃款全部用于日常开支。上述赃款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调取证据、文件清单,农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个人客户关联合约信息、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 被害人尹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潘钇志

2020年2月17日

附:

1. 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武某看守所。

2. 侦查卷宗一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