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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靳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靳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721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前郭县**乡**村。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4年6月17日被前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因犯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于1999年6月29日被前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9月21日被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盗窃,于2009年1月2日被前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于2009年1月9日被松原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1年;因寻衅滋事,于2012年6月3日,被前郭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1日被前郭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现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2月13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6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前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靳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末15时许,被告人靳某甲窜至前郭县**旅游景区张某某经营的**雪场度假村内,窃取1个角磨机、1个铁剪子、1根电线、2个黑色的播放器、1个鼠标及1捆风雨线、1个高压锅、2把菜刀、2把尖刀、1个增氧泵、1个马勺、4个白钢盆、3个小白钢盆、3台22寸电视机、4套窗帘、3个枕头及1个床罩。

2020年1月末下午15时许,被告人靳某甲窜至前郭县**旅游景区赵某甲经营的**饭店内,窃取10个被子、6个褥子、3个床单、1个电饭锅、4个白钢方盘及12个白钢碗。

经前郭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电视机等物品价格为人民币1,574.00元。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靳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二)证人赵某乙、于某某、靳某乙、韩某某证言;

(三)被害人张某某、赵某甲陈述;

(四)被告人靳某甲述和辩解;

(五)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靳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立军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靳某甲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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