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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等8人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太检刑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81********,汉族,本科文化,系辽阳市**学校**,户籍所在地辽阳市灯塔市**街道**村**号,捕前住辽阳市太子河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3日经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镇**村**号,捕前住安徽省阜阳市**街道**园**栋**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3日经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乙,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51982********,汉族,专科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高县**镇**街**号,捕前住四川省宜宾市高县**栋**楼。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3日经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乙,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431021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桂阳县桥市**村**组,捕前住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栋**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3日经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3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镇**村**号,捕前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3日经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00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镇**村**号,捕前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3日经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9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华安县**镇**村**号,捕前住福建省漳州市华安县**镇**村**号。因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5月28日被福建省漳州市华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3日经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孙某甲,女性,199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31999********,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镇**村**号,捕前住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3日经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陈某乙、李某乙、王某甲、许某某、郑某某、孙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制度适用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辽阳市公安局于2019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辽阳市公安局于2020年2月2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于2019年10月4日、2019年12月19日、2020年3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陈某甲被其微信好友jerry(境外人员)招募为境外赌博网站在国内的代理,进而在其位于辽阳市太子河区铁西花园小区的家中通过朋友圈、微信群逐级招募****,接受参赌人员投注,实施网络赌博。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陈某甲担任境外赌博网站云尚平台的国内代理后,招募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为其下级代理,并接受参赌人员投注。被告人李某乙担任代理后招募被告人王某甲、许某某等人为其下级代理,并接受参赌人员投注。被告人许某某招募被告人郑某某为其下级代理,并接受参赌人员投注。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陈某甲从其上线jerry处获得境外赌博网站云圣平台国内代理权后,推荐被告人李某丙(另案处理)、李某甲、陈某乙、李某乙加入云圣赌博平台共同担任jerry下级代理,并接受参赌人员投注。李某丙招募被告人孙某甲为其下级代理,并接受参赌人员投注。被告人李某乙招募被告人王某甲等人为其下级代理,并接受参赌人员投注。

2016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李某丙先后被其网友“巴菲特”等人招募为“封神国际”、“天荣国际”等多个赌博平台的下级代理。被告人李某丙进而招募被告人孙某甲、李某甲为其下级代理,并接受参赌人员邵某某等人投注。此外,本案各被告人在此期间还担任过盛悦、盛泽、诚海、城名、盛仁等赌博平台的代理接受下线投注。

上述赌博平台建立后,各级代理通过微信****、微信朋友圈等方式招募****,向其发送赌博平台手机APP链接,并组织参赌人员加入微信****,由代理或赌博平台人员在****中预测中奖号码、带领参赌人员投注等。参赌人员账号注册成功后,通过微信、支付宝、网银转账等方式在其代理处投注或直接登陆赌博APP账户充值,进而在赌博网站提供的幸运分分彩等多种玩法中,通过竞猜大、小、单、双、全等多种方式,实施网络赌博。赌博获利后,平台会直接将获利款返至赌博账号内,参赌人员可将赌资及获利提现至赌博账号绑定的银行账户,也可利用该赌资及获利继续参与该网站赌博投注。无论下级玩家是直接充值或者由代理帮助充值,上级代理均可获得赌博平台从系统中直接打入上级代理账号中的该下级玩家的流水返利。

被告人陈某甲担任上述赌博平台代理期间其本人及团队累计投注赌资人民币135,729,800.05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150,000元;被告人李某甲担任上述赌博平台代理期间其本人及团队累计投注赌资人民币10,717,149.55元,非法获利人民币340,000元;被告人陈某乙担任上述赌博平台代理期间其本人及团队累计投注赌资额达人民币13,353,674.35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00元;被告人李某乙担任上述赌博平台代理期间其本人及团队累计投注赌资额达人民币103,126,086.82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20,000元;被告人王某甲担任上述赌博平台代理期间其本人及团队累计投注赌资额达人民币34,503,315.26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20,000元;被告人许某某担任上述赌博平台代理期间其本人及团队累计投注赌资额达人民币44,633,164.16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80,000元;被告人郑某某担任上述赌博平台代理期间其本人及团队累计投注赌资额达人民币7,585,444.64元,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孙某甲担任上述赌博平台代理期间,其本人及团队累计投注赌资额人民币3,312,965.02元,其中帮助李某丙为李某丙下线充值人民币479,507.17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50,000元。经辽宁天亿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被告人陈某甲接受下线投注人民币131,191,334.81元,在下线赌资额中获利人民币1,210,541.21元;被告人李某甲接受下线投注人民币3,666,342.04元,在下线赌资额中获利人民币86,166.37元;被告人陈某乙接受下线投注人民币753,007.73元,在下线赌资额中获利人民币761.79元;被告人李某乙接受下线投注人民币80,804,483.27元,在下线赌资额中获利人民币112,025.56元;被告人王某甲接受下线投注人民币8,540,368.01元,在下线赌资额中获利人民币106,612.33元;被告人许某某接受下线投注人民币12,445,965.44元,在下线赌资额中获利人民币24,891.93元;被告人郑某某接受下线投注人民币7,399,162.14元,在下线赌资额中获利人民币22,197.49元;被告人孙某甲接受下线投注人民币3,067,358.62元,其中帮助李某丙为李某丙下线充值人民币479,507.17元,孙某甲在下线赌资额中获利人民币150,000元。

2019年6月17日,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陈某乙、李某乙、王某甲、许某某、郑某某、孙某甲被抓获归案。

到案后,被告人陈某甲上交非法所得人民币1,150,000元,被告人李某甲上交非法所得人民币242,528元,被告人李某乙上交非法所得人民币70,000元,被告人王某甲上交非法所得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许某某上交非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郑某某上交非法所得人民币1,800元,被告人孙某甲上交非法所得人民币4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陈某甲手机2部,李某甲手机2部,陈某乙手机1部、李某乙手机2部,王某甲手机2部、许某某手机2部,郑某某手机1部,孙某甲手机2部等;

2.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孙某甲与李某丙微信****,李某甲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搜查笔录,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随案移送物品撤回清单,扣押物品来源说明,陈某甲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孙某甲工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邵某某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浙江萧山农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李某甲中国银行、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赵某某、宫某某、肖某某建设银行卡交易明细,陈某甲微信****,关于调取前科劣迹的情况说明,郑某某刑事判决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关于起诉意见书中孙某甲赌资数额的情况说明,户籍证明,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8份等;

3.证人李某丙、赵某某、朱某某、某某丁、翟某某、王某乙、邵某某、向某某、孙某乙、张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陈某乙、李某乙、王某甲、许某某、郑某某、孙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辽宁天亿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书等;

6.辽市公(网安)远【2019】第014号远程勘验报告书、远程勘验数据光盘及勘验内容截图;电子物证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含光盘1张U盘2个)及陈某甲、李某甲、李某乙、陈某乙、王某甲、孙某甲等人手机微信勘验检查数****;

7.腾讯公司微信转账记****。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陈某乙、李某乙、王某甲、许某某、郑某某、孙某甲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某某

                                    检察官助理:某某

附:

1.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陈某乙、李某乙、王某甲、许某某、郑某某、孙某甲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证人名单1份、物证手机14部随案移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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