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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诈骗案)_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龙检诉刑诉〔2019〕8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03196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省汕头市人,住汕头市金平区**街道**路**号**房。因犯盗窃罪,1989年3月31日被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1999年8月25日假释。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7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化名“张某甲”“陈某乙”,谎称能够帮助小孩入读汕头市区多所学校,骗取被害人信任之后,以需要钱去“打点”关系为由,骗取多名被害人钱财共计人民币50000元,具体如下:

1、2017年8月6日,被告人陈某甲在汕头市区**路**巷**号**楼被害人郑某某租住的出租屋内,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郑某某现金人民币3000元、微信转帐人民币3000元。

2、2018年7月9日、20日,被告人陈某甲在汕头市区**社区**巷**号**房杨某某租住的出租屋内,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卢某某现金人民币17000元。

3、2018年7月20日,被告人陈某甲在汕头市区**路**公寓楼下,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乙(受被害人张某丙委托寻求小孩入学)现金人民币15000元。

4、2018年8月1日,被告人陈某甲又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乙(受“阿姐”委托寻求小孩入学)微信转帐人民币12000元。

得手后,被告人陈某甲均未帮助上述被害人的小孩入学,反而于2018年8月下旬将手机关机后逃匿。

2018年10月7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在重庆市长寿区“**酒店”**房间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桃花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户籍材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说明材料、收押证明,出门条;

2.证人杨某某、江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卢某某、张某乙、张某丙、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平面图、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锐波

2019年1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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